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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针对小区一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引热议,业主是否有权封闭自家阳台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3-02

  近日,成都某小区物业发出的一纸告示,在网络引发热议。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一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当事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那么业主是否有权封闭自家阳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业针对小区一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引热议,业主是否有权封闭自家阳台

  阳台属业主私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自行处分。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有关于阳台的特别约定的,尊约定。物业公司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业主的聘请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的权限来自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阳台属于建筑中的专有部分,是业主建筑区分所有权的一部分,在不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封闭阳台。物业公司的只能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之下管理小区物业的公共部位,对于业主个体,物业公司有监督的权利,但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如果认为个别业主滥用权利,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应当由利益受损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是占用了公共部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由业委会起诉。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倘若房屋本身设计中的承重要求不能承受封闭阳台,业主不得自行封闭阳台,这部分业主如果自行封闭阳台,需要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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