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例指导,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2-24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捍卫网络时代民众维权。那么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最高院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例指导,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一点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加害人必须具有实际的侵犯行为,并且这一行实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第二层是人格权主要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四个方面,加害人只要侵犯了其中一个方面就构成对公民的人格权的侵犯;
第二,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意思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到他人人格,仍然加以实施;
第三,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犯行为实际遭受了精神伤害,并且产生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侵犯人格权怎么处罚
第一,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在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一般程度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发、法人的名誉,法院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赠礼道歉,并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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