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监高”是摄政王?一表看懂董监高的义务
作者:侯辕轩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4-19
公司设立后,很多公司的股东都不参与实际经营却担心“董监高”坑自己,或者因为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和“董监高”的义务,出现了“被坑”的情况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下面,我们让您明白,股东不是“儿皇帝”,“董监高”也不是摄政王。
董事
高管
监事
忠实义务
不谋私利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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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保密义务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勤勉义务
主观态度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 恪尽职守、敬业精进。
客观能力
在各自岗位上具有相应的经营或管理能力。
被监督的义务
接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质询。
接受监事(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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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才是真正的皇帝,“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律师简介:侯辕轩,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文学学士,英语专业八级,后在天津大学进修,获法学硕士学位,经济法专业。研习法律的过程中,多次发表学术论文,对民商、经济法颇有研究,现任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会员秘书长、天津律师协会和平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纪律与委员部副部长。
执业期间,侯辕轩律师不忘初心,践行律师社会责任,为天津市和平区树德里社区居民定期进行免费法律服务,并在天津广播电台经济广播《今晚有说法》栏目担任主持人、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担任嘉宾为百姓说理讲法,先后被天津电视台聘为金牌合作律师、被中央电视台授予“公益代理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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