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有哪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2-2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2月21日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起诉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
当天,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36号为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一、“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有哪些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三种。
“侮辱”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辱骂、贬低、嘲讽英雄烈士的行为。
“诽谤”是指针对英雄烈士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公然丑化、贬损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
“其他方式”是指采用侮辱、诽谤以外的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如虽未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但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名义否定、贬损、丑化英雄烈士;非法披露涉及英雄烈士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侵害英雄烈士隐私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中的英雄烈士包括哪些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不仅包含英雄烈士,还包含已故英雄模范人物。
2021年5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有网友在网上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诋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处理。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的界定存在不同认识。办案中,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同时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适当解释。
本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如袁隆平院士,因为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一样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还指出,如果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已牺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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