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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警方认定“血奴”案纯属编造,编造虚假信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3-02

  据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消息,2月28日,柬警方向我馆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并发布公告,认定所谓“血奴”案纯属编造。那么编造虚假信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柬警方认定“血奴”案纯属编造,编造虚假信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一、柬警方认定“血奴”案纯属编造,编造虚假信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编造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行为人确实无法辨别信息真伪,主观上误认为是真实信息而传播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相关虚假信息仍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的行为。

  (三)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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