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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刑事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3-02

  2022年2月21日举行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那么刑事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刑事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刑事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极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四)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五)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六)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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