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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29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了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而构成盗窃罪、侵占罪。

  例如,单位中的某材料保管员从自己所看护的仓库中偷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如果这名保管员到本单位另外一个仓库中去领办公用品时,趁办公用品仓库的保管员不注意,从仓库中偷偷拿走财物,该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属于盗窃行为。虽然行为人具有保管员的身份,虽然该行为仍发生在本单位内,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但因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具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因此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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