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失联时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1-28
基金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但是私募基金是存在风险的,对于购买人来说也是要非常谨慎的。如果出现企业倒闭要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那么基金管理人失联时如何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失联时如何处理
私募基金的清算人通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但根据相关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有些情况下,私募基金的清算人亦会包括私募基金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失联或已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投资人以及中介机构共同构成清算人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私募基金(尤其是基金管理人失联的情形下)通常所涉问题较为复杂,私募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匹配问题,通常并不会积极牵头推动清算事宜。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向私募基金投资人通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由私募基金投资人选择是否根据基金合同组成投资人大会并推进相关清算事宜。
如果私募基金已无法构成清算人、推进清算事宜,则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投资人亦可考虑根据《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公司之债权人、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并及时组织清算。
二、清算期管理人与清算人的职责界线
在整个清算期内,管理性工作由管理人交由清算人负责,除了正常的处置资产和变现资产之外,也包括信息披露的工作,由清算人履行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的频率、方式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参考基金运作期的对于管理人的约定;
在整个清算期内,管理性工作由管理人交由清算人负责,除了正常的处置资产和变现资产之外,也包括信息披露的工作,由清算人履行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的频率、方式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参考基金运作期的对于管理人的约定;
管理人仍需要继续履行投资运作期中基协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和填报义务。进入清算期本身并不需要向协会报告,此时,在Ambers系统中,仍是一支正常运作的基金。只要基金没有完成清算备案,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就仍然属于运作期内,就需要按照协会的要求履行季度更新与定期报告的义务,管理人不按期披露可能会导致被纳入异常名单。
其三,在最终完成对份额持有人的分配后,清算人要配合管理人在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完成清算备案。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这个阶段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基金清算的投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更新投资者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清算承诺函和其他清算信息等,这些资料的提供必需完成分配后才可能完备。如果基金无法短期完成清算,意味着清算人和管理人需要长期配合履行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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